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規定

點擊數: 時間:2018年09月20日

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規定

 

一、購置的儀器設備必須納入實驗室固定資産賬,每年定期進行核對,做到賬物相符。實驗室的儀器設備由資産管理員負責賬、物管理,所用設備由實驗教師和實驗員負責設備管理和使用。

二、使用儀器設備,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。使用大型精密貴重儀器,必須接受培訓,熟悉儀器設備的性能、特點。

三、要充分挖掘儀器設備的潛力,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,提倡開放共享。對于使用效益不高的儀器設備,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有權對設備進行合理調配。

四、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儀器設備的防火、防水、防鏽、防塵、防震、防潮、防熱、防凍、防腐蝕及防盜等工作,使儀器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态,發現隐患、意外等應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報告。

五、儀器設備及其附件,除修理外,一律不允許拆卸。如确實需要拆卸,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,經院審核後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批準。

六、儀器設備借出使用,必須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辦理借用審批手續,并按期歸還。

七、發現儀器設備損壞或丢失,保管單位應及時報告資産管理處和保衛處,發生被盜應向公安部門或學校保衛處報告并由公安、保衛部門出具證明。如隐瞞、延誤或欺詐,将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

八、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丢失、損壞,一般應賠償同樣物品或按原價(或折舊價)賠償現金。

九、确因技術落後、損壞等原因不能修複使用或維修費高、無法滿足教學、科研要求的儀器設備,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報廢。